北京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全面掌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将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覆盖到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合理分配资助资源,针对每位同学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资助方案,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和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高职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量化标准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成员单位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计财处、教育基金会、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以及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议工作。

(三)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为组长,班主任助理、班委会主要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困难、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四个等级。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学校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称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新生认定工作。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收集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报《北京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量化标准确定的困难等级,结合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各类选项,与了解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供给学生生活费用、学生本人日常消费等相关情况进行比对,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初步的困难等级,并由组长给出建议的困难等级。

4、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议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5、学院认定工作组审议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议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原则上10月中旬完成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和学院每年6月份对除毕业班以外的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工作。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报申请表,已填报的同学根据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修改或者确认状况。

以后各程序同新生认定程序。

第八条 学生应如实向学校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并做出困难等级调整。学校和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